一、法定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卫生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令第11号)第十条第一款:“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2、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3、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第十一条第一款:“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后报卫生部审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57号)——<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二、申请条件
(一)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与发展必须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合资、合作的中外双方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2、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
3、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
(三)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是独立的法人;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人民币(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其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中方股权或权益不得低于30%;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四)合资、合作中方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包括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应当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机构对拟投入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均须提交电子文档:
(一)设置申请书;
(二)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
(三)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及结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四)合资、合作双方注册登记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设置双方的资信证明;
(五)合资、合作中方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包括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的,应提供相应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六)合资、合作中方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包括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应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作价依据;
(七)选址报告和标明比例的建筑设计平面图: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地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八)设置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拟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审核意见。
以上资料均须提交电子文档,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首席代表组织进行专家论证和现场审查;
(三)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窗口工作人员根据专家论证和现场审查意见,出具审查审核意见,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批同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对符合条件的报卫生部审批;申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中外合资、合作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转报卫生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四)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二)承诺时限:21个工作日(专家现场评审3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