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17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24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31号令,2002年7月31日)第三条“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项目,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第十五条“申请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表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受理的,应当在60日内由办事机构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估。”
(三)《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号)。
(四)《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川卫办发[2006]290号)。
二、申请条件
(一)新办、新增项目
1、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工作场所、仪器设备和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人员符合川卫办发[2006]290号文的要求;
3、具有符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的专业技术能力;
4、有质量控制体系;
5、检测实验室涉及所申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通过实验室计量认证。
(二)变更、搬迁
1、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2、拟变更许可事项:
(1)单位名称、法人、机构地址名称变更;
(2)机构办公场所(不含实验室)搬迁;
(3)机构实验室搬迁;
(4)机构分离或者合并。
(三)延续
持有有效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且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三、申报材料
(一)新办、新增项目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可在WWW.SCZW.GOV.CN网址下载)
2、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工作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
4、申请单位简介:包括单位的主要职责、人员组成、组织结构、工作场所、开展的工作内容简介等。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目录、作业指导书目录;
6、《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7、主要技术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专业、岗位、从事本专业或本岗位的时间等)及专业技术职称证(复印件),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医师的《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或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相关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工作的经历证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8、仪器设备清单;
9、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放射)乙级资质的单位,需提供模拟编制的职业或(和)放射建设项目评价报告书。
10、新增项目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要提供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变更、搬迁
1、变更申请报告
2、单位关于变更事项的决定书(写明变更的内容,盖公章),同时根据变更内容提交相关材料:
(1)变更单位名称:提交由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的单位名称变更通知书复印件(附原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它证明材料;
(2)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文件(由组建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变更地址名称或搬迁:提交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机构分离或者合并的相关证明材料;
5、新机构简介:包括单位的主要职责、人员组成、组织机构、工作场所、实验室能力、开展的工作内容简介等;
6、主要技术人员名单及一览表(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专业、岗位、从事本专业或本岗位的时间等)及专业技术职称证(复印件),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医师的《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或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相关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工作的经历证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7、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8、职业卫生质量控制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目录、作业指导书目录)。
注:●单位名称、法人、机构地址名称变更和办公场所(不含实验室)搬迁提交以上第1、2、3项;
●机构实验室搬迁提交以上第1、2、3、7、8项;
●机构分离或者合并提交以上第1、3、4、5、6、7、8项;
(三)延续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续展申请表》。(可在WWW.SCZW.GOV.CN网址下载)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3、申请单位取得资质后开展工作情况报告一份;
4、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5、《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6、主要技术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7、仪器设备清单一份;
8、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体系文件一份。
(四)注销
1、注销申请报告;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五)卫生许可证遗失补办所需资料
1、遗失补办申请报告;
2、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机构所在地的市级党报或者省级党报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原件。
以上资料均须提交电子文档,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加盖单位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签字。
四、办理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对于新办资质证书、新增服务项目、延续、实验室搬迁的,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首席代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对于办公场所(不含实验室)搬迁、因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资质证书项目的,首席代表组织进行现场审查;
(三)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窗口工作人员根据专家意见或现场审查意见出具审查审核意见,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批同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四)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1、新办和新增服务项目、机构实验室搬迁、机构分离或者合并、延续:20个工作日(专家考核60个工作日)。
2、变更、机构办公场所(不含实验室)搬迁: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1、新办和新增服务项目、机构实验室搬迁、机构分离或者合并、延续:14个工作日(专家现场考核6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时间内)。
2、机构办公场所搬迁:14个工作日。
3、单位名称、法人、机构地址名称变更:即时办理。